中国保险法的完善与局限
最近中国保险法的修订已经紧跟世界的动向,2009年的第二次修订,取 得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面修订的伟大成果。1995年6月30日中 国人民代表大会商务委员会上,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此后,包括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在内,约14年 的时间里,共修订了两次。修订后的中国保险法达到了同时期坚决实行保险 法修订的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等保险先进国家的水平。这对于中国保险法 而言有着再生性的意义。同时给予自2007年以来,商法保险篇修订案还在国 会保留中的我们不小的启示。 研究中国法是了解中国的第一步。因为在中国所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变 化最终都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化表现出来。为了更好地研究中国法,需要对 中国法律信息进行有效地搜集和管理,并在适当的时候展示出来。中国的法 制虽然已经比较体系化,但是最近积极引进先进立法的结果是,我们国家的 法律也不再处于劣势地位。 本文所讲的中国2009年保险法修订本与我国的商法保险篇相比,可以称 为是相当先进的立法.因为显而易见,它完善了对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产业的监 管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这正是国内学者们对中国保险法的修订本进行了不少 研究的原因。但一般的研究都是对中国保险法内容进行概括性的研究,而本 文是以中国保险法的修订内容中的特别先进的条款中的个别条文为中心进行 分析。希望这篇文章能对那些提高中国保险市场占有率,从而达到保险公司 第二全盛期而努力的保险公司和研究中国保险法的学者们有所帮助。